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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积垃圾影响相邻各方正常生活环境和居住安宁 法院:应当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裁判规则

关键词:应当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核心问题:侯某某长期往家中捡垃圾,并在平改坡阁楼(共用区域)和自己家中堆积垃圾,导致楼道内恶臭难闻,跳蚤、老鼠、蟑螂数量急剧增多,影响了相邻各方的通风与居住安全。侯某某家中电线裸露,大部分出现严重老化,在各类垃圾、纸箱、塑料堆积的室内极易引发火灾等安全问题

裁判要点: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020-06-10]
【案情回放】
    侯某某长期往家中捡垃圾,并在平改坡阁楼(共用区域)和自己家中堆积垃圾,导致楼道内恶臭难闻,跳蚤、老鼠、蟑螂数量急剧增多,影响了相邻各方的通风与居住安全。侯某某家中电线裸露,大部分出现严重老化,在各类垃圾、纸箱、塑料堆积的室内极易引发火灾等安全问题。邻居曾多次找侯某某沟通,并求助于物业等各方,但均未能解决问题遂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
【以案说法】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因为相邻各方不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且是相互协作关系,相邻各方应当以邻为善,以邻为伴,相互关心、照顾,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本案中,被告侯某某在平改坡的阁楼公用部位堆放物品,将公用部位变为私有领地,理应清理,恢复原状。关于被告侯某某在家中堆放大量废旧物品,虽法律并无直接明确规定不得在家中堆放大量废旧物品,但是被告侯某某行使其占有与使用自有房屋权利时理应有所限制,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环境和居住安宁。而在被告侯某某行使其在自家中堆放大量废旧物品的权利与他人正常的生活居住权利发生冲突时,在价值取向上更应倾向于后者。被告侯某某、陈某某(侯某某之母,与其共同居住)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于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上海静安法院判令被告侯某某、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除其堆放在平改坡阁楼内的物品,恢复原状,并清空其堆放在室内的废旧电线、废旧纸箱、废旧塑料制品等超出日常生活与居住所需所用的杂物。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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