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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研究
关于“抽资出逃”
公司运营的过程中,不少企业主对于“抽逃出资”的概念不是很清晰,不仅容易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也容易给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带来灭顶之灾。今天我们来简要分析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问:抽逃出资的定义?
律师解答: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因此承担刑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将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受损。
2、问: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律师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问:抽逃出资后,股东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解答: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这也是本次新《公司法》新增的内容,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对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并且明确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次《公司法》也增加了监事的责任。如监事没有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尽到监事职责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企业主需要注意,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后应同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进入工商档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的实缴到位资金并非企业主的自有资金,或者虽然是企业主的自有资金,但在实缴到位后又通过某些方式转入企业主的个人银行账户,该等行为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可以说是定时炸弹。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可能因此倾家荡产,所以常言道,成立企业是一门艺术,经营企业更是一门学问,提前做好规划,防范法律风险,更是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