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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研究
国庆假期已经来临,相信很多人已经做好假期计划,愉快放假了!但如果假期领导要求在线处理工作,玩也玩不好,放假了又好像没放,可以主张加班费吗?
接下来带大家看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入选《最高法 人社部 全总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首次对线上加班提出相关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李某任职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2020年5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李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认为,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因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审理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
一、线上加班的判断标准
对于是否构成线上加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1、工作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且从时长或频次来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社交媒体开展单次较长时间线上沟通或会议,或一定时间内就工作内容频繁进行沟通,或线上工作具有明显周期性或固定性特点的,可以认定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可以认定为加班。
2、工作内容。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岗位判断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安排下提供了实质劳动。一方面需要确认劳动者提供了实质劳动,若仅是偶发性的一两句简单沟通,不宜认定为存在加班事实。另一方面应当是在用人单位安排下提供劳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避免劳动者工作时间“摸鱼”、下班时间工作,用人单位还需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二、线上加班加班费如何计算
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相比于传统加班,“线上加班”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实践中证明自己进行了加班以及加班时长,并非易事。建议劳动者保留好假期在线加班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邮件、通话记录等办公记录,从而为日后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