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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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BO RESEARCH
安波研究
律师事务所里,最为寻常而普遍的官司,就是离婚诉讼。
婚姻,人生的重要节点。
它的重要性,让多少男男女女在做下决定前,辗转反侧;
编织的再美好的梦境,也有破灭的一天。
尽管苦心经营,但不是人人都能有缘相守;
在缔结婚姻前,不做准备的人;
在将来,那无助、茫然转而愤怒、后悔的表情,
真不希望出现在你和你家人的脸上。
真正对的人,
要经过时间的考验。
在这漫长的确信中,
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财产
也保护好父母奋斗了一辈子的财产。
感情上的失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感情和财产的双失,让多少父母一夜白了头。
这篇文章凝结了十余年办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经验。
将告诉你,多种有效、实用、被司法实践所认可的方法;
帮助你,将你的婚前财产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
看了这篇文章,相当于握住了人生这阶段的方向盘,
逆风翻盘不值得艳羡
一开始你就是赢家。
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股份、有价证券、保险……以及动产如字画、珠宝首饰、艺术品等。
婚前个人财产、己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己方的财产、己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衣服、包包等、其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别人赠与的财产,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公积金、养老金等都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看完这些,是不是觉得婚前个人财产不会随便变成婚后财产呢?
你错了。
大部分人在结婚后,因疏忽、缺乏法律基本常识等原因,造成了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使之难以区分,在最后分割时,整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在市面上有部分机构,鼓吹个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否真的能有效隔离婚前财产呢?
并不能。
个人婚前财产无需公证,房屋等不动产已经登记,具有公示效力。首饰字画等,保留购买小票等凭证,也能证明属于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公证的是双方对于婚前和婚后财产的书面约定,只有在双方到场时,才有意义。
那么,哪些才是婚前财产隔离的有效手段呢?
双方可携带书面协议前去公证。该协议不但可以确认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也可以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约定,但出于各种原因,认为自身情况不适合的可以往下看。
前文提及了财产混同,或将导致婚前财产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形。所以,有效的隔离手段是避免混同。
按照财产性质,可以通过几种手段避免混同:
1)银行卡。
在婚后重新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用于婚后支出,尽可能避免使用婚前银行卡。工资卡中婚前结余部分也不要忘记奥。
2)房产。
婚前购房登记在己方名下,无贷款的情形下,契税、增值税、权属登记费 、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等费用都要缴付完成。
婚前购房登记在己方名下,按揭贷款的情形下,使用婚前独立账户中余额进行每月还贷,也是避免房产及增值部分混同的办法。
婚前父母出首付购房,登记在己方名下,按揭贷款的情形下,购房及贷款建议从父母银行卡账户直接打款为宜。
3)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
该有价证券账户,在婚后如果未发生过买入卖出等操作的情形下,其自然增值、贬值,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范畴。
保险作为婚前财产隔离的常见手段,具有稳定性、持续性、普遍有效性的特点。
离婚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形,法院对该保单一般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一方在婚前,由父母为其投保人身寿险等险种,并一次性将保费支付完毕,夫妻一方在婚后不但可取得生存年金,也避免了财产混同的情况。
2)婚前本人为自己或父母投保,未一次性缴纳保费,婚后可通过婚前个人账户进行保险金的缴付,从而避免混同。
根据险种不同,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身份安排的不同,将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财产隔离效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后,再进行安排为宜。
在结婚前可与其他股东协商修改公司章程,并与将来的配偶签署有效协议以避免将来因家庭因素影响公司发展。
睦达观点
当下,离婚纠纷频发,掌握婚前财产防御知识是每个现代人的必修课。我们不以离婚为学习目的,学习婚姻财产知识,只是为了让婚姻关系在双方的精心呵护下走的更远、更加健康。
当我们因为感情笃定时,坚信感情天长地久,即使终能得偿所愿,也不妨碍为自己留条后路。
关注睦达律师,学习法律常识,掌握人生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