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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33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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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裁判规则
关键词:会员
核心问题: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入会费,如果退,应退还多少
裁判要点:原、被告签订的《上海游艇会入会合约书(创始会员适用)》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会员服务,但其自2017年1月25日起停业整顿至今,致原告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权益。被告虽辩称其停业整顿是暂时情况,其仍有能力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然至今仍处在停业状态,且关于如何恢复营业并无明确的可行方案,被告不能正常提供会员服务属违约行为,显然导致原告作为会员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起诉主张解除《入会合约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入会费应予支持,而返还的金额,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被告公司的营业期限等有关因素,考虑到原告在被告处享有的是一种会员资格以及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具有以被动提供服务为主的特征,酌情认定为215,000元。
案情:
M公司(原告)与游艇俱乐部(被告)于2010年6月7日和2010年7月8日两次签订《上海游艇会入会合约书(创始会员适用)》,同时,M公司向游艇俱乐部支付入会费360,000元,游艇俱乐部按约为M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2017年1月25日,游艇俱乐部在其经营场所自行加贴了封条,停止营业,使得原告无法实现与被告订立《上海游艇会入会合约书(创始会员适用)》的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入会费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另查明,游艇俱乐部的营业期限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