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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孙某与某美容诊所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案

裁判规则

关键词:毁容、抑郁

核心问题:一、原告是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被告主张三倍赔偿; 二、原告主张的其他各项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了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经司法鉴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伤残等级属九级,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酌定由被告按照80%的责任比例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倍损失等总共 711327.15元。

案情:

2017年3月,女子孙某因对自身眼睛双眼皮不满意,在百度搜索“双眼皮修复”等关键词,发现北京某美容诊所排名霸占一二三条,点击进入后是各种宣传,声称其系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被告主刀医生王某是医学博士,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等。

孙某信以为真,经与该诊所网站上的客服联系后,于2017年4月就诊,支付200元费用后由王某面诊,1分钟左右的面诊过程中,王某简单粗暴不耐烦,气氛紧张怪异,没有技术和细节方面的探讨。

孙某称她无在此做手术的打算,但第二天姓张的助理打来电话表示想让她做“更美”APP的案例模特,王某要以孙某为案例讲授公开课,手术时会有各地医生前来现场学习观摩,手术费可打八折。孙某感觉受到重视且手术费优惠,遂第二次前往该诊所,支付手术费79280元。但是孙某如期手术发现,现场并无各地医生观摩,也无公开授课讲解。

术后,孙某称双眼皮两侧增添了新疤痕,美容不成反遭毁容,在该诊所再次修复内眼角后无任何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万余元。

该诊所辩称,不同意孙某所提全部诉讼请求,不认可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责任比例。诊所认为,其从事的为修复类手术,孙某眼部的现状大部分均为既往手术史遗留问题,修复手术只能改善其中部分问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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