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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3300502
CASE DISPLAY
案例展示
裁判规则
关键词:“伴侣型”宠物 未见明显外伤迹象
核心问题:未见明显外伤迹象,该犬死亡时应为空腹饥饿状态……推论死亡时 该犬处于呼吸困难状态,疑似因惊吓恐惧等强刺激因素造成原发或继发充血性心衰。
裁判要点: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7 月作出如下判决:1.某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某超重行李费八百三十六元;2.某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财产损失二万二千二百元;3.某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4.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赵某夫妇自 2009 年 5 月开始饲养一只黄色、雌性金毛犬(该犬 2009 年 3 月出生), 并为其办理了养犬登记证。2012 年 8 月 5 日 22 时,赵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由西宁飞往 北京,随机托运金毛犬,为此赵某向某航空公司支付了逾重行李费 836 元(重量 38kg, 费率 22 元/kg)。次日 0 时 36 分,航班抵达北京,但某航空公司未将犬只交付给赵某, 而是会同赵某填写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该记录记载:“由于狗笼破损,内装金毛丢失, 经秤狗笼的重量为 12kg,金毛的重量为 26kg。
”2012 年 8 月 7 日中午,某航空公司通知 赵某找到金毛犬,但交付时犬只已经死亡。后赵某委托宠物医院对金毛犬进行体表尸检, 死因分析结论为:“未见明显外伤迹象,该犬死亡时应为空腹饥饿状态……推论死亡时 该犬处于呼吸困难状态,疑似因惊吓恐惧等强刺激因素造成原发或继发充血性心衰。
高度怀疑充血性心衰为死亡原因。”为此,赵某支付尸检费 506 元。托运金毛犬的航空箱 系赵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价格为 618 元,赵某将金毛犬装在航空箱内交给某航空公司托 运时,航空箱外观完好无损,后某航空公司将该箱交还赵某时底部一角破损。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赵某申请,法院向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首都机场公司)调取涉案监控录像,并向北京某航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航地 服公司)、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地服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 首都机场公司提供了 2012 年 8 月 6 日 0:45 至 0:55 在行李后厅的两段录像,视频资料显 示:行李装卸人员直接将装有金毛犬的航空箱从拖车上推至地面,航空箱落地时倒向一 边,后航空箱被搬到手推车上,在推行过程中,因航空箱底部破损金毛犬逃脱。
某航地 服公司复函称:“在某航空公司承运赵某托运的金毛犬过程中,其职责范围是:对托运 行李延误、错运、损坏、遗失等不正常运输进行查询处理,办理旅客行李物品破损、遗 失的查询和赔偿。”空港地服公司复函称:“我司在某航空公司承运赵某托运的金毛犬 事件中的职责范围是负责将该航班的进港行李全部卸机并运输至航站楼行李厅上传至国 内行李提取转盘及超规托运行李提取口(此次事件中的金毛犬属于超规托运行李,需运送至超规行李提取口)。
” 原告赵某诉称:某航空公司在活体动物运输过程中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其管理 不善导致航空箱遭重力摔打破损,金毛犬钻出航空箱后失踪,失踪后某航空公司亦未积 极控制损失,直接导致犬只死亡,并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故赵某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
1.某航空公司赔付犬只死亡的直接费用(包括金毛犬的初始购买费用 3000 元、3 年多的喂养费用和诊疗费用等)10 万元;
2.某航空公司赔付赵某误工费、交 通费、食宿费、通信费等 1 万元;
3.某航空公司赔付赵某精神损失费 1 万元;
4.某航 空公司就承运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以赵某认可的方式向其致歉;
5.某航空公司出具赵某认 可的可信证据,向赵某说明犬只死亡过程的真相;
6.由某航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某航空公司答辩称:
第一,此次事件纯属意外,某航空公司对于此事给赵某带 来的不便表示歉意,某航空公司已就金毛犬逃逸出具了说明、庭审中亦查证了金毛犬逃 逸和死亡的原因,赵某要求某航空公司继续赔礼道歉和说明死亡过程,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关于赔 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即每公斤赔偿 100 元,涉案犬只 38 公斤,某航空公司愿意赔偿 3800 元,并退还托运费 836 元。
第三,金毛犬的逃逸与包装存在关联,犬只的死亡由于 其自然属性所致,某航空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已经尽力查找,穷尽了所有的救济措施。
第四,金毛犬幼犬价格 800 元左右,3 岁成年犬的市场价值 3000 元左右,赵某主张某航空 公司赔偿犬只死亡的直接费用 10 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五,赵某主张的误工费、 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费用不合理,亦无法律依据。
第六,金毛犬并非具有“人格 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故赵某主张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某航空公司 同意退还运费 836 元,并按照《民用航空法》赔偿赵某 3800 元,不同意赵某的其他诉讼 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由西宁飞往北京,并随机托运金毛犬, 某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依约将旅客及金毛犬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现金毛犬在航空运输 期间死亡,某航空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故某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航空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数额。 首先,关于赔偿的依据。本案属于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损害赔偿额的认定一般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民用航空法》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但 也应符合该法的限制性规定例外。
该法第132条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 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 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 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某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 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本案中,装载金毛犬的航空箱在航空运输期间损坏,且从法院调取的首都机场行李后厅 的两段录像来看,行李装卸人员在卸车过程中,明知航空箱内装有活体动物,却未尽到 合理地谨慎注意义务,未采用适合的装卸工具和装卸方式搬运货箱,而是由单人将航空 箱直接从拖车上推至地面,导致航空箱落地时侧倒,金毛犬因此受到惊吓,从航空箱底 部破损处挣扎后逃逸,金毛犬逃逸后死亡与搬运中的不当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空港地服公司作为专业的地面服务公司,其装卸人员应当知道其轻率地装卸行为可能导 致货箱受损、活体动物受惊,故本案符合《民用航空法》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性规定,某航空公司在本案中不能适用《民用航空法》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本案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对上述不当装卸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裁量。
其次,关于赔偿范围和金额。 关于犬只死亡的直接赔偿金额。因赵某从金毛犬幼时起开始饲养,故金毛犬的死亡 给赵某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其初始购买价格及必要的饲养成本。由于目前我市尚无对饲养犬只的价值进行评估及确认的机构,法院经市场调查测算,根据同类犬只的市场价格,结合本案金毛犬的品种、年龄、饲养期限,酌定金毛犬死亡时的损失金额为 16,600 元。因某航空公司将航空箱随犬只交回赵某时已经破损,且某航空公司未能举证 证明航空箱存在质量问题,故某航空公司应赔偿赵某航空箱损失 618 元。另外,某航空 公司同意退还赵某已收逾重行李费 836 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赵某主张的超出上述金 额的直接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尸检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等。尸检费是金毛犬死亡后赵某为 处理此次事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因赵某夫妇不在北京工作、生活,为 处理此次事故多次从外地到北京,为此支付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故对于赵某主张 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合计 4476 元,法院亦予以支持。关于赵某主张的误工费,因其未提交 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赵某主张的超度法事费、通信费、犬只告别仪式费用等, 并非必要支出,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赵某夫妇从金毛犬幼时起开始喂养,朝夕相伴已逾三 年,从赵某的微博撰文、金毛犬的视频资料等证据看,金毛犬已成为赵某夫妇的“伴侣型”宠物,超越了一般动物与主人之间的关系界限,其被赵某视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而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金毛犬死亡后,赵某夫妇为其举 办了隆重的告别仪式,对此虽不值提倡,但赵某夫妇对金毛犬的深厚感情亦可略见一斑。 基于本案赵某夫妇与金毛犬之间的特殊感情,金毛犬因托运装卸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致死, 无疑会给赵某夫妇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赵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为抚慰当事人因此而造成的精神创伤,彰显司法对于生命的充分尊重和人文关怀,以及 对不当装卸行为的惩戒,酌情予以支持赵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关于道歉和说明真相。某航空公司在庭审中已向赵某口头致歉,故赵某关于赔礼道 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犬只的死亡过程,某航空公司在庭审中已予以说明,法 院亦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现赵某没有证据证明某航空公司故意隐瞒涉案证据,故赵 某要求某航空公司出具可信证据来说明金毛犬的死亡真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 亦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7 月作出如下判决:
1.某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某超重行李费八百三十六元;
2.某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财产损失二万二千二百元;
3.某航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4.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