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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杨某与某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案

裁判规则

关键词:医疗 许可证

核心问题:美容门诊部使用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是否构成欺诈。

裁判要点:清江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在没有全身麻醉资质的情况下仍为杨某实施全身麻醉,其行为构成欺诈。按杨某支付的医疗美容服务费的三倍金额赔偿其损失。同时,该美容门诊部使用转让、租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并因手术失败造成杨某人身受到损害并构成十级伤残,故应当对杨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于2018年1月19日前往被告方某投资开办的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做假体隆胸手术,术前该诊所为原告杨某实施了全身麻醉。术后杨某发觉右侧胸有位移。遂于2018年5月16日前往该诊所进行二次胸修复手术,术后仍觉不适。2018年9月15日,杨某进行第三次手术取出假体。

因手术失败,造成杨某胸部乳腺全部切除,并导致丧失哺乳功能,后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杨某以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人身权益,并构成消费欺诈为由向清江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某赔偿其人身损害142551元,并三倍赔偿其支付的医疗美容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淮安市卫健委于2019年11月11日会向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门诊部使用转让、租借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2978308元和药品、器械,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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