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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某某与某宠物诊所宠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关键词:宠物 纠纷 诊疗

核心问题:1、宠物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2、动物诊疗的规范标准 3、动物诊疗事故技术鉴定

裁判要点:宠物虽然有生命,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其作为权利主体,它被视为 属于自然人所有的财产,对宠物侵害造成损害后果,适用侵害财产所有 权的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符合行为人行为有过错,行为 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侵权构成要件。原告 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应当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对其小狗进行诊疗的行为 有过错且该过错导致小狗死亡的后果。

案情简介:

某日,原告携小型宠物犬至被告宠物医院处求诊,主诉小狗呕吐、腹泄已 3 天,要求用药。当兽医提出小狗呼吸困难并伴有便血,需要进行验血等全面检查时,原告在了解了所需费用后,提出要求注射一剂止吐针剂。兽医告知在未确诊时不能随意用药,用错药会造成小狗死亡。原告坚持要求给予可以止吐、消炎及治疗溃疡的药物。最后,兽医同意给予针对胃肠道的药物。

原告签署了记有“不管会不会好,后果自负”的病史及载明“经医师诊断圆圆病情严重,随时会死亡。请畜主做好思想准备”的病危通知书后,为小狗进行注射。

诊疗结束后,原告再次提出要求配药,被兽医拒绝,原告离开被告诊所,共支付了 70 元费用。二十五分钟后,原告抱着已死亡的小狗返回被告处索赔,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双方曾经由上海市宠物行业协会调解纠纷,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法官观点:

宠物虽然有生命,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其作为权利主体,它被视为属于自然人所有的财产,对宠物侵害造成损害后果,适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符合行为人行为有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侵权构成要件。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应当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对其小狗进行诊疗的行为有过错且该过错导致小狗死亡的后果。现根据诊疗视频反映,被告在接诊治疗涉案小狗时,小狗已呕吐、腹泄3天,当日出现呼吸困难、便血、抽搐等症状,且此品种小狗非常活跃,但其躺在诊疗台上不动,可见小狗当时并非健康;在被告告知原告需要进行验血及全面检查,原告因费用原因拒绝检查,要求直接给药,对此,被告接诊兽医反复说明未确诊用药有危险,而原告始终坚持己见,最终被告在由原告确认后果自负的情况下,遵循原告意思处方。至此,被告的诊疗并无过错,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上述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对原告主张因其未核对药物,故不确认被告注射的为胃复安一节,法院认为,由于宠物诊疗流程目前并无相应规范,兽医开出处方后由医护人员凭处方直接取药注射是本市大多数诊所通常做法,故被告在注射前没有向原告确认注射针剂,并不当然违规,也不能因此当然认定被告注射的针剂与处方不符。

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小狗被注射了美托洛尔针剂造成死亡的后果,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对涉案小狗的诊疗没有过错,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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