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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研究
生活中,情侣在恋爱期间会通过赠送礼物和转账来表达爱意,但是当走到相看两厌这一步时,昔日的“爱意”的载体就变成了对方欠自己的“债”,那么情侣在相爱时的经济往来究竟该如何定性呢?安安通过一个小案例,为您进行全面介绍。
小王和小李经人介绍后相恋,于2018年3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期间,小王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小李共计80余万元。2021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小李向小王提出分手,小王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就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小李还钱,小李认为,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被告怀孕后流产,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给其身心造成了重大的伤害,并且涉案款项大部分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等的生活开支且小李也曾向小王转款,所以小李且对小王避而不见。小王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小李返还现金8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将款项共分四种类型:
1、小李向小王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
2、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小李于2022年4月13日称“急用钱,回款了还给你”,后小王向小李微信转款10万元。
3、系“520”“521”“666”“999”等多笔特殊含义的转账,及备注为“老婆生日快乐”“老婆爱你”“老婆辛苦了”等内容的转账,共计18万元。
4、原告仅能提供转账记录。
法院认为: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存在多次转账,但是用途各异,应当区别处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转账能够体现出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借款,被告应当负责偿还。对于数额具有特殊含义及有备注“老婆生日快乐”等内容的第三种类型的转账,法院认为,上述转账具有特殊寓意,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赠与给李某的,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小王要求小李还该部分款项的诉求;对于第四种类型的转账汇款,原告除提供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外,并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上述第四种类型款项用途或者目的,考虑到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近三年的事实,结合原被告双方经济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及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没有认定第四种类型款项为借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35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相爱时美好的,但是在爱情中,双方也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