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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研究
“离婚冷静期”一词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首次进入公众视野,一直饱受热议。2021年8月12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该修订草案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相比,进行了较多修改,其中“离婚冷静期”便是焦点话题之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和正式离婚之间的一段间隔,夫妻双方必须经过这一段时间才可以正式离婚。此期间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夫妻双方协商缩短、延长或者直接取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改变此期间。
二、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形
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必须适用离婚冷静期。自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算,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即使因家庭暴力等特殊、紧急的原因而导致协议离婚,也需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无论离婚的原因如何危急、特殊,只要夫妻双方选择了协议离婚,也就选择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不过,对于诉讼离婚,民政部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曾明确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三、离婚冷静期的计算方法
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离婚冷静期的结果
1、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冷静期内,夫妻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无须征求另一方同意。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夫妻双方并没有按要求提出申请,则视为夫妻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需要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如果有其中一方未提出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届时只能由夫妻双方重新申请离婚,或由另一方通过诉讼方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登记离婚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之后,夫妻双方在三十天内去申请领取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离婚协议无误后,发给离婚证,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此正式结束。
律师提醒:
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夫妻一方利用这段时间转移、隐藏、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增加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要抓紧时间、提高警惕,保证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财产的安全。
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发生家庭暴力情况,受家暴一方可以选择调整离婚途径,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离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