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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研究 | 三类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救济之比较
2021-06-23 16:02:19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可分为三大类:执行行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案外人和执行申请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

此三者虽然同为执行异议,但提出异议的事由不同、法院审查的内容与程序不同、救济途径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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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的异议与案外人、执行申请人执行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针对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不过对于执行行为的范围尚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包括执行措施、执行方法、执行程序等程序性内容。

而案外人和执行申请人执行异议则是针对被执行的标的,异议主体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达到排除或继续执行该标的的目的。

在异议程序方面,两者都是必须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由于前者仅针对程序问题,因此不具有可诉性,如对异议结果不服,仅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该复议结果为终局裁定。

案外人和执行申请人如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则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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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

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法院并不会直接审查异议内容,而是直接将异议告知其他未提出异议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如果未提出异议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则异议人可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不过对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范围,同样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查阅现有法院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裁判文书,一般将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等针对方案本身的实体内容纳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范围,而把参与分配资格的异议归入执行部门依职权确定的范畴,属于执行行为异议,仅能申请复议,无法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

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十条第二款第二点“债权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执行异议,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

此外,需注意对参与分配资格的异议应尽早提出,以免产生分配完成后再进行执行回转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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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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