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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BO RESEARCH
安波研究
贝贝年纪大了,因为急性肾衰竭,在一个暖洋洋的下午安详地去了喵星。贝贝的主人准备在小区的大树下把贝贝埋葬,但没想到选的这棵树下面,已经埋了其他宠物的尸体。无奈之下,主人在宠物论坛询问网友,得知了宠物殡葬服务,为了使贝贝得到安息,主人花了1000多元购买了宠物火化服务,并将贝贝的骨灰埋在了没有墓碑的“宠物公墓”。
根据《2020年宠物行业白皮书》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城镇养宠(犬猫)人数已达6294万人,按照平均寿命估算,它们的年死亡率大约是8%左右,那么每年去世的猫猫狗狗数量将达到500多万。
和一般的宠物主人一样,贝贝的主人一开始并不知道宠物殡葬,只是打算就地掩埋了宠物尸体。甚至有一些宠物主人会把宠物尸体随意丢弃或者扔在垃圾桶里,这样的情况十分普遍。大部分宠物主人不知道的是,死去的宠物(犬猫等)可能携带绦虫、跳蚤等寄生虫,还有大量的病毒,诸如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禽流感、口蹄疫等多种人畜共患病,都是通过病死的动物传染的。可见,随意处置宠物尸体,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可能会造成污染环境、传播疫病,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严重后果。
那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的送走毛孩子们呢?
先了解宠物殡葬是什么?
宠物殡葬包括:遗体接送,宠物葬礼、宠物火化、骨灰存放、安乐死、宠物标本,甚至是宠物灵车,诵经超度宠物亡灵,宠物克隆等都包含在宠物殡葬的服务项目之中。国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宠物殡葬的具体内容。
而殡葬这个词实际上只适用于人类。所以宠物殡葬真正的名字是动物无害化处理。
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动物无害化处理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方法不止是火化焚烧,还有化制法、炼油脂、硫酸分解法、深埋法等。
宠物殡葬市场现状
现在市场上有许多宠物殡葬服务机构,收费标准不一,服务质量也不一样,其中有部分宠物殡葬服务机构的并不具备“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经营资质,但他们仍旧通过网络和朋友介绍等途径开展业务。
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经营范围审批严格,必须先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过环评才能办理。而通过环评,需要获取发改委开具的备案立项意见,通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环评。环评结束后,环评机构会出具这个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环保部门将根据报告出具环评批复。而发改委的备案立项,先要有土地审批,其审核条款非常繁多……
繁琐的程序使得宠物殡葬服务机构的门槛很高,收取的费用也相对高昂,从而使一些宠物主望而却步。
目前上海已经建立了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该中心成立于2002年1月,是上海市政府指定专业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为方便城区宠物诊疗单位和饲养宠物的居民,中心还设立了城区宠物接收点,添置了宠物专用焚烧炉用于宠物单独火化。
小编了解到,不同于商业宠物殡葬机构的动辄上千的高昂费用,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这一公益事业单位,处理一般宠物尸体,只需携带30元现金和一个塑料材质的裹尸袋即可。将宠物尸体自行送往该中心或城区宠物接收点后,宠物尸体将会集体火化,目前该中心不提供返还骨灰的服务。
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本部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4088弄50号
联系电话:57462612 / 57462143;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城区接收点地址:静安区灵石路697号7号楼105室(从永和路185号进入,近仁守庵)
联系电话:021-66277089;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8: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睦达观点
宠物主和宠物之间的牵绊随着岁月经年愈发深厚,宠物去世之后,对死亡的宠物寄托哀思是人之常情。
寄托哀思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人选择豪华盛大的宠物殡葬仪式,有的人选择在宠物生前拍摄合影留念,有的人选择在线虚拟宠物公墓表达思念……
但无论用什么方式,在我们体面的送走宠物的同时,也要尽到每个市民保护公共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义务,选择宠物殡葬是一点爱心,选择公益事业单位提供的个人动物无害化处理是一种责任。
它走以后,你会选择宠物殡葬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生效)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乱扔犬只尸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