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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单位可以不发佣金吗?
2021-10-25 10:20:02

 

很多单位销售人员的薪资由底薪加销售佣金组成,对一些优秀的销售人员而言,佣金收入远远超过了底薪,是其薪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销售佣金的发放时间,每个单位大相径庭,一般需要客户完成回款后的1-2个月,有的则长达6-12个月,甚至有些代理商要在与他们的合作方(甲方)财务结清后才发放其员工的佣金。这就可能造成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得的销售佣金直至其离职时仍未发放的情形。那么离职后单位可以不发佣金吗?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
薛某于2017年5月加入某互联网公司任销售经理一职,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另有佣金。2018年某互联网公司与薛某协商签订了《销售计划》,约定了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薛某销售佣金的计算方式与佣金支付时间。在此期间,薛某完成了7个项目的销售,根据佣金计算公式其应得佣金为12万余元。2018年12月,薛某辞职。2019年2月某互联网公司开始按计划发放2018年度佣金,但拒绝向薛某支付,理由是双方签订的《销售计划》中明确约定:“在佣金支付日仍就职于本公司的参与者,方可获得该计划年度的佣金。”由于薛某已经在2018年12月辞职,故无权获得佣金。由此导致争议,薛某诉至仲裁。
裁决结果:支持薛某主张。理由:销售计划中关于支付时间与支付条件的约定无效,某互联网公司应向薛某支付全部佣金。
争议焦点
首先,对于佣金性质的界定。根据我国目前的人事用工制度和相关法律来看,佣金一般是公司根据销售人员按其销售额或业绩额给与销售员工的报酬的一种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相关规定,佣金强调劳动的非固定薪酬部分与公司的业务与财务业绩挂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范畴,属于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计算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均应将佣金或提成纳入到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
其次,某互联网公司是否可以依据《销售计划》的约定拒绝在薛某离职之后支付销售佣金?这又可以从这么几个角度去考虑:
1、这是否属于克扣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同时法律禁止克扣员工工资。设想: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员工提出辞职的,则辞职前未结的工资不再发放。这样的约定应该是违法而无效的。本案与之有类似:争议的佣金产生于员工离职前,仅因为发放时间在离职后,公司就拒绝支付,这也应该是违法的。
2、这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佣金计划是关于薪酬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应该适用这一条款。
3、这是否显失公平?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中没有显失公平的规定。但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一般认为,劳动关系亦属于民事关系领域,在劳动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典》等一般民事法律。本案中的佣金已经产生,仅仅因为原告提前离职,便不再支付,这明显是显失公平的。

 

睦达意见

劳动者在职期间产生的佣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离职后不再发放在职期间佣金的约定”无效,如果遇到离职后单位不再发放佣金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当然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另外,劳动者在离职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规范办理离职手续,以确保在今后的仲裁诉讼中万无一失。

法条链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七条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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