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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某某与上海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L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关键词:担保责任的承担 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标准

核心问题: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保证人未在借款补充协议上签字,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对欠款按照何种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间如何确定?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一、被告上海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 还原告借款本金 924,613 元; 二、被告上海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 还原告以借款本金 924,61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 924,613 元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 约金; 三、被告上海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 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28,000 元; 四、被告 L 某某对被告上海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付款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 L 某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某医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326 元,由被告上海 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L 某某共同负担。 当事人信息

案情简介:

2017 年 8 月 14 日,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认识。某某某因被告某公司准备上市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以被告某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口头提出借款 1,000,000 元,并允诺高额利息。原告同意,遂于当日将借款 1,000,000 元汇入被告某公司账户。随后,某某某以相同理由以被告某公司名义陆续向原告借款,亦陆续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2018 年 1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对账,确认被告某公司尚余原告最后出借的三笔借款本金未还,总计 1,600,000 元。双方遂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明确尚余借款本金并确认利息为月 3%。又约定逾期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还款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原告主张债权的律师费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被告 L 某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随后,被告某公司每月陆续归还本息,尚余本金 924,613 元。2018 年 8 月 1 日后,被告某公司再未支付任何本息。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924,613 元;

二、被告上海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以借款本金 924,61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8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 924,613 元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28,000 元;

四、被告 L 某某对被告上海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 L 某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326 元,由被告上海

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L 某某共同负担。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被告:L 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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