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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3300502
CASE DISPLAY
案例展示
裁判规则
关键词:合同 纠纷 买卖
核心问题:旧房改造背景下,如何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 毕?签订合同的主体去世,房屋无法过户,继承人们是否有权要 求合同另一方主体协助办理过户? 变更后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是否有协助办理产权变 更登记的义务?
裁判要点:一、被继承人胡某某与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某区旧住房成套改造出售合同》之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 务归原告胡某 1 等兄弟姐妹所有;因该合同由被继承人胡某 某取得的上海市某房屋产权由原告胡某 1 等兄弟姐妹继承, 继承后,上述房屋产权由原告胡某 1 等兄弟姐妹按份共有, 份额为***。 二、上海市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告胡某 1 等兄弟姐妹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之前共同办理,因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产 生的费用,由原告胡某 1 等兄弟姐妹依法承担,被告上海某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之前尽协助办理上 址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配合义务。
案情简介:
1999 年被继承人胡某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某区旧住房成套改造出售合同》,约定胡某某以工龄与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某区房屋一套,随后,胡某某支付所有费用。后因胡某某在世时家庭内部暂时未协议,胡某某过世后,系争房屋就没有办法办理过户。
法院观点:
一、被继承人胡某某与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某区旧住房成套改造出售合同》之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 务归原告胡某 1 等兄弟姐妹所有;因该合同由被继承人胡某某取得的上海市某房屋产权由原告胡某 1 等兄弟姐妹继 承,继承后,上述房屋产权由原告胡某 1 等兄弟姐妹按份共有,份额为***。
二、上海市某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原告胡某 1 等兄弟姐妹于2021 年 3 月 31 日之前共同办理,因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胡某 1 等兄弟姐妹依法承担,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之前尽协助办理上址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配合义务。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 1 等兄弟姐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