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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钱某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关键词:房屋 买卖 纠纷

核心问题:房屋买卖中,认定虚构交易价格的条款无效后合同如何处理? 违约金标准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一、原告与被告关于上海市 XXX 号 XXX 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其中房地产转让价款调整为 262 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海市 XXX 号 XXX室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利登记至原告名下,相关交易税费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房款 132 万元(已由本院代管);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过户违约金(以 130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五、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 9040 元,由原告负担 1000 元,被告负担 804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40 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某为置换房屋,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的 185 万元房地产转让价款。后原告支付了首付款。后原告一直生活在高利贷讨债的阴影之中,房屋还被法院查封。这一切都是因为,被告债务缠身,存在多个债权人,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推诿过户,拒绝迁出户口,并扬言系争房屋不卖了。使原告苦不堪言。但是原被告在本案中,还存在一个法律风险点,即虚构交易价格。原、被告真实的成交价格为甲方净到手价 262 万元,并非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 185 万元房地产转让价款,鉴于该虚假成交价格的条款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最终被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被法院认定有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过户请求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关于上海市 XXX 号 XXX 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其中房地产转让价款调整为 262 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海市 XXX 号 XXX室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利登记至原告名下,相关交易税费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房款 132 万元(已由本院代管);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过户违约金(以 130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五、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 9040 元,由原告负担 1000 元,被告负担 804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40 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原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上海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告,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女,汉族,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告(反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暂住上海市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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