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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33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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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裁判规则
关键词:宠物 惊吓 受伤
核心问题:宠物犬致人惊吓,进而倒地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但宠物主承担的责任比例如何界定?
裁判要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尚某某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造成赵某受到狗的惊吓后摔伤,尚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由 此给赵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告尚某某同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2018 年8月24日7时许,赵某在小区 10 号楼北侧路散步时被尚某某的两只狗惊吓后倒地,导致赵某腰椎骨折。事发当日,尚某某陪同赵某前往丰台医院就诊并支付该部分医疗费用三百余元。次日,因就诊及赔偿问题未能与尚某某达成一致,原告方报警,四合庄派出所认定“尚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某小区存在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的行为”,给予尚某某行政收缴所养犬只的处罚。后赵某将尚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尚某某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造成赵某受到狗的惊吓后摔伤,尚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由此给赵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