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简介
021-333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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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裁判规则
关键词:宠物 赔偿 侵权
核心问题:涉案的牧羊犬的价值如何界定? 动物所怀待产小动物遭到损害,是否能得到赔偿? 动物是否应该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对象? 如果动物可以作为侵权损害损失来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可得利益的预见性规则,以及赔偿的时间点计算又该如何认定?
裁判要点:本案中,牧羊犬价值问题在很大一方面涉及到间接财产损害,间 接财产损害是法益损害的一种类型,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母犬的价值一定会因为怀孕这一事实而增加,因此原告张某本身 可以因为待产犬只得到可以预期的利益,母犬怀孕这一事实对原 告来说本身就意味着,将会有一定的预期利益。
案情简介:
某日,张某带着自己喂养待产的德国牧羊犬行走时,被李大某驾驶的一辆中型拖拉机撞死。事发后,李大某并未在现场停留,驾车立即离开现场。原告张某随后向荣昌县吴家派出所报警,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又查明,张某于事发当日牵着该犬只外出行走在公路右侧,后犬只因人多受惊挣脱原告控制而跑开在公路左侧被撞。被撞时,该德国牧羊犬系待产犬只。
经荣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损失情况为:一、德国牧羊母犬一只(芭荷玛·海侠)16000 元;二、待产幼犬(成活率按 60%计算):13 条×60%≈8 条×2000 元/条=16000 元;三、扣除成活幼犬出生至出售期人工及饲养费用 2000 元/月×2 个月=4000 元,合计损失价值人民币 28000 元。
法官观点:
本案中,牧羊犬价值问题在很大一方面涉及到间接财产损害,间接财产损害是法益损害的一种类型,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母犬的价值一定会因为怀孕这一事实而增加,因此原告张某本身可以因为待产犬只得到可以预期的利益,母犬怀孕这一事实对原告来说本身就意味着,将会有一定的预期利益。本案中,依据对涉案牧羊犬的解剖照片可见,其所怀幼犬尚处于胚胎状态,并非已经出生的幼犬。因此,应以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该母犬的价值来计算损失。此时该母犬虽然未生下幼犬,但是其已经怀孕,按照一般常理,母犬体内胚胎在一定的时间之后一定可以生下幼犬。对母犬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价值计算,充分考虑其怀孕的事实,不是对母犬体内的胚胎承认其民事主体地位,
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母犬由于在这个时间点,物主对该犬只付出了更多的照顾。照顾待产动物,无论在金钱上,还是在时间上,显然比一般动物要付出更多。因此,损害发生时的赔偿,以母犬已经怀孕的事实为基础,适当考虑可得利益。
本案的发生时间是在牧羊犬已经怀孕待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意外,这种天然孳息,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可得到、可预期的收益,理应作为间接损失赔偿考量的一个因素。同时,待产母犬怀孕之事实客观存在,其体内幼犬虽不属独立的物,但因其体内胚胎正在逐渐成熟中,对该母犬的价值必定会形成相应的影响。因此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怀孕动物损失赔偿可适当高于未怀孕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