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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33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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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裁判规则
关键词:住宅 噪音
核心问题:1.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即“住改商”,已经工商部门核准、 行政执法局允许、税务部门登记,该行为是否违法。 2.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该“住改商”行为违法,能否得到支持。3.原告住所临街,且被告宠物医院成立已征得左右最受影响邻居的同 意,原告应否对噪声等影响保持容忍和谦抑态度。 4.三被告是否妨害原告住宅物权的行使,原告要求排除妨害, 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点: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即使经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取得相关的营业证照,但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居住在某街道×区×幢 204 室,房屋临街。被告 2 人是原告住宅正下方 104 室房屋共同共有人,规划用途为住宅性质。某日,被告张某向某社会发展局申请成立动物诊疗机构,即被告宠物医院。其诊疗活动范围包括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从业地点为上述 104 室住宅,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在征得左右邻居的同意后,向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申请设立被告宠物医院,并提交《同意住宅作为住所地 (经营场所)证明》,该证明中“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项目,由港中新村居委会签章确认。
被告宠物医院自某日起营业至今。其营业时间为早 8 点 30 分至晚 6 点,有动物需要输液时,被告宠物医院偶尔会延迟歇业至半夜。营业期间,被告宠物医院存在动物叫声、异味和为动物洗澡时机器的噪声。
原告向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会于某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被告宠物医院在申办经营场所营业执照时承诺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一项不符合事实。社区会计在盖章出具证明时,未经分管领导签字,也未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原告认为三被告对原告住宅物权的行使造成侵害,故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宠物医院未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被告2 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规划用途变更手续。
法官观点: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即使经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相关的营业证照,但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宠物医院虽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设立,但在涉案房屋中的经营不得侵害相邻物权人的权利。
上诉人在实际经营中存在动物叫声、异味和机器的噪声,已经构成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权利的损害,应当停止侵害行为。考虑到上诉人经营项目的特殊性,若不搬离涉案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很难避免继续造成噪声、异味等侵害。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不得继续在涉案房屋中从事经营活动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