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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BO RESEARCH
安波研究
夹杂在一堆合同之中,让打工人摸不着头脑,但又没法拒绝,只是如鲠在喉。不时琢磨着,总觉得有人要害朕呐。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竞业限制协议是什么?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公司要求劳动者离职后,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那看来公司与我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合法依规的行为,不看了,打游戏去了。
耐心看完再放弃挣扎好吗?
毕竟这是和钱息息相关的事。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你必须了解的注意事项
小本本准备好
跳槽到竞业限制协议范围的公司,就要承担巨额违约金!
还会被法院判决强行解除和新公司的劳动关系,从此成为天桥下的一份子。
或者,遵守协议,离职后2年不能从事原来擅长的工作,职业生涯由此终结!
不,并不完全是这样。
一、并非所有员工都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
法律规定,竞业人员范围如下:
1、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般认为包含:市场策划与营销团队人员、财务人员、档案文件保管人员等。
二、什么样的行为会被法院认为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只要入职了竞业协议中列名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等,即使并未造成原公司的客户流失、构成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等后果,也仍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二年。
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在搜集证据、准备起诉、笔迹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作完成后,两年时间已经所剩无几。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者并不必然被竞业限制协议所束缚,最后的争议可能只是违约金的承担。
四、前公司三个月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违约在先,并不代表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这时候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当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劳动者要向前公司明确表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然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依然具有拘束力。
五、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很高,但劳动者不必然需要承担约定的数额。
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法官将会自由裁量,其中考虑因素是原公司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实际收益以及劳动者的恶意程度。
而在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那么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款将会是参考依据。
劳动者此时可以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求减少至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款的130%。
六、劳动者确实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同意并实际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后,公司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劳动者并未实际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建议在新公司入职前,与前公司协商开具一份书面说明,表明新公司不属于竞业限制公司。
劳动者自我救赎方案
一、我不高级,我只是普通员工,签订了协议就没事了吗?
有些公司会在全部员工入职时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加入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况属于适用范围的扩大,对普通员工来说或将被认为是无效的约定。
二、员工数量较多的公司,出于控制经营成本的需要,会在部分员工离职时出具书面通知,表示该员工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则在入职时签订的竞业协议不生效,此时员工不受约束。
三、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而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时,劳动者有以下选择:
1、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且要求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存在相关的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可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且要求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未约定经济补偿数额,可以请求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四、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公司方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额外再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睦达观点
讲点道理
当前,劳动者面对企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选择权有限,面对高额的违约金和较低的补偿款,没有议价的权利。
事实上,竞业限制本应是一种双方达成合意的结果,劳动者有选择工作的自由,在入职公司时,应当明确自己是否可以承受竞业限制对将来事业发展可能的影响,避免盲目签署协议,应当咨询专业人士,慎重作出决定。
在劳动关系中,公司和劳动者的地位天然不平等。法律若不对竞业限制加以约束,公司就可能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劳动者的工作权利将受到侵犯。
立法亟待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劳动者都应当合理的、规范的使用竞业限制协议,以合法手段维护双方权利。
法律法规
加快脱发的进度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