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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研究

坐熟人的车出事故怎么赔?
2021-10-21 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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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乘熟人的车,即所谓的“好意同乘”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况,“好意同乘”被定义为一种情谊行为,与盈利性的行为有本质区别。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双方之间一定不能出现“乘车支付费用”的情况,必须是“免费”,免费的意思就是彻底的分文不取,如果搭乘者与司机共同分担了路途中的油费、过路费,都不能算做严格意义上的“好意同乘”。

 

争议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同事之间关系比较亲近的,或者家里住的近的、顺路的,在上下班途中免费搭车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应当由对方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这是没有疑问的。而对于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在对方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已经赔偿完毕,且己方的保险公司(车上人员责任险)也进行了赔偿以后,搭乘人仍然有经济损失的,被搭乘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据统计,此类案件中的受害者,有九成以上是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的私家车。让人有些意外的是,虽然在事发前都是熟人或朋友,但发生事故后,双方往往直接翻脸,各方矛盾尖锐,案件调解的难度很大,和解率低。有的案件中,因为事故当事人死亡,索赔数额甚至高达上百万元。

情理与法理

一位中院的民庭法官认为,“坐别人的车,出现了重伤或死亡,又没保险,如果一点赔偿都没有,那显然是不合理的,但如果本来是好心,免费搭乘熟人,自己又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如果判过重的赔偿,也不利于维护社会良好风尚。”据她介绍,所谓“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是指“酒后”、驾车途中出现诸如追逐竞驶等过激行为,或者是驾车途中聊微信、低头捡东西等。如果出现这些问题,法官一般不会减轻责任方的责任。
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今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对“好意同乘”引发的人身损害已经有了初步的规定,相信不久的将来,此类纠纷会有更完善、更具体的解决方案。

睦达观点

若因驾驶员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进而导致无偿搭乘人受伤,驾驶员应当对无偿搭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驾驶员的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互助的道德行为,是一种应被提倡和鼓励的行为。根据公平原则,若让施惠人承担全部责任,那便会与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相悖,亦与法律的正义精神不符,因此应当减轻驾驶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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