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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波研究

扒一扒饭圈集资
2021-10-22 09: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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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圈集资,由明星的核心粉丝发起,粉丝们有组织有计划地筹集资金,为偶像应援、打投、购买代言产品等各种名目,为爱发电的粉丝群体性金融活动。

 

01
饭圈集资的是什么?

 

有人说饭圈集资源于一种朴素的感情,我想支持我的idol,但我一个人的钱不够。有一天,大家发现集资就能为偶像创造更加光辉灿烂的未来,由此饭圈集资繁荣起来。也有人说饭圈集资源于日韩,自AKB48时起源而后传入国内。

 

但其实,饭圈集资的背后是资本的有意推动,随着娱乐产业的多元化发展,粉丝的经济价值开始被资本重视。看不见的手,在背后推动着粉丝经济的繁荣昌盛,为了巨大的利益,韭菜逐渐长满了大地,粉丝成了资本口袋里的新筹码。

 

粉丝集资的方式也五花八门,有支付宝微信等直接扫码转账,也有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起的集资活动,目前比较活跃的专业集资平台有:桃叭、摩点、Owhatlab、爱豆……等,也有通过淘宝和咸鱼的链接集资的。总之,粉丝们集资的方式五花八门,各显神通,但唯一的共同点就是资金流向不透明。

 

可谓是资本赚大头,大粉赚小头,小粉丝只留下自我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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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饭圈集资的现存问题

价值观异常

 

饭圈中的价值观直白地体现了这个情感和物质对价的时代。也许是有意为之,在某些粉丝群中,有这样的一条鄙视链:如果喜欢偶像却不花钱,是非常无耻的,帮助不了偶像,偶像也并不需要。白嫖党永远是被鄙视的最为彻底的一群。

可是粉丝群体的普遍年龄较小,有些甚至还未成年,在价值观尚未定型的时期,置身于这样的环境中,不但不利于良好价值观的形成,对人生的影响也将是不可估量的。

社会影响大

 

在近两年来大火的养成综艺《偶像练习生》、《创造营》、《青春有你》等节目中,粉丝集资不止一次出现风波,短短几小时集资上百万,单个偶像的集资动辄超过千万。集资人身份不明、账目不透明、携款潜逃、诈骗、网络暴力等事件的发生,造成了不小的社会影响力。

 

灰色的法律性质

饭圈集资法律性质不明,后援会等粉丝群法律地位不明,第三方平台缺少监管,粉丝集资后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饭圈集资亟待解决的问题。

 

 

 

03
饭圈集资的法律含义和风险
委托合同关系

 

饭圈集资在法律上更像是一种无偿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以偶像养成综艺中,粉丝集资买奶票投票为例。在后援会中核心粉丝的带领下,下游粉丝们通过转账、第三方应援平台购买等方式支付费用,委托后援会统一进行购买奶票以及投票的一系列事务,以达到为自己偶像投票的目的。

 

至于为什么不自己投票,其中存在很多原因,大家普遍认为,集资投票能用更少的钱买到更多的奶票,事实证明,通过粉丝集资进行投票的方式,配合拔旗或虐粉的操作,能最大限度的激发粉丝的投票热情,为偶像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但与此同时,实施委托行为的小粉丝也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权利。《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在饭圈集资中,账目不透明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作为委托人的粉丝们有权知道自己的钱是否确实按照自己的意愿,用于为偶像投票。不公开或者部分不公开的账目,确实侵犯了参与集资粉丝的合法权利。

 

未成年粉丝

 

另外,在粉丝群体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学生党粉丝。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粉丝在饭圈集资的氛围下,容易发生过度集资,甚至是大大超出自己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的金额来集资,这些超出的部分都将是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并要求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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睦达观点

 

理智追星,量力而行。喜欢偶像并没有错,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也有处分的权利,但与此同时,希望粉丝能够明白,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有思想的个体,在被舆论和群体声音鼓动时,也要努力保持清醒和自己独立的人格,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另外,第三方平台在饭圈集资上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粉丝经济更好的发展和未来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相信有关部门会在将来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对这饭圈集资这一灰色产业,做出明确的规制,使得大家能理智追星,在氪金中获得真正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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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2020〕6号)

 

(一)集中整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孩子网络沉迷和不当消费行为。(新闻出版、网信、教育、电信、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能各负其责)

 

(二)整治不良网络社交行为。加大对“饭圈”“黑界”“祖安文化”等涉及未成年人不良网络社交行为和现象的治理力度,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社交中出现的侮辱谩骂、人身攻击、恶意举报等网络欺凌和暴力行为,以及敲诈勒索、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等违法活动予以查处。对相关QQ账号、群组等通报相关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关闭群组、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公安部门牵头,网信、电信、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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